一、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常设工作部门为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二、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与具体操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承担。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普查结果进行心理健康评估,筛查心理问题,分别给予心理健康指导及咨询,对严重心理问题、突发心理危机予以干预。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包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测评、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后,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为心理健康普查报告,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心理测评、心理咨询等相关内容。
五、心理健康普查时间为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协商安排。
六、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发现患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心理指导中心及时复核。经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诊断,因精神疾病原因暂时不宜在校学习,及时如实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并予以备案。
七、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或复学者,需要提交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愈证明。
八、精神障碍性疾病治愈或稳定后申请复学时,需提供本人就诊所在地区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可以进行学习的康复建议或诊断意见。